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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影響,持再入國許可並於出國期間中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過期之原永住者等相關應對措施. 2020年7月6日發布 2020年11月27日更新 2021年4月22日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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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
COVID-19台北高雄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影響,持再入國許可並於出國期間中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過期之原永住者等相關應對措施
2020年7月6日發布
2020年11月27日更新
2021年4月22日更新
(紅字為更新處)
這次,經由外務省及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之協議,以「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動(告示外)」之在留資格待在日本的身分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影響,對於持再入國許可出國期間而再入國許可又或是みなし再入國有效期間過期之情況,下列為相關對策措施。
1 對象
原有的在留資格為「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動(告示外)」的身分者,持再入國許可又或是みなし再入國(有效期間的到期日期為2020年1月1日以後,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另外指定日期為限。
)出國後,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感染擴大之影響,未能在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再入境日本。
(注)入境限制被解除日為,針對逗留中之國家/地區的「拒絕入境」以及「已發給之簽證失效」皆被解除後之日期。
另外指定日期預定會提早約三個月前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網公告。
2 措施的內容(簽證發給)
對於原「永住者」之身分,會發給「定住者(告示外)」的在留資格之簽證,並可能於入境日本時重新辦理作為「永住者」身分之入國手續。
另,之前以「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動(告示外)」之在留資格待在日本的身分者,則以發給原先在留相關的簽證。
此外,對於持有再入國許可者,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可能延長之情況,則以該手續辦理。
3 對象國家/地區
所有國家及地區
4 簽證申請
(1)申請受理期限
簽證申請人所逗留之國家/地區入境限制被解除日的6個月後,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另外指定日期。
另外指定日期預定會提早約三個月前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網公告。
(2)準備資料
①簽證申請書(需貼上6個月內拍攝,正面,脫帽,無背景之照片)
②護照
③原有的在留卡影本
④申請人本人的申立書
(參考樣式:永住者用、定住者(告示外)又或是特定活動(告示外)用)
(注)以上為簽證申請之必備文件,受理申請時,如有必要有可能追加要求其他文件。
※關於本次措施,請一同參閱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網。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影響,對於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內無法再入境日本之永住者的相關消息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影響,對於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內無法再入境日本之永住者的措施概要
※來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ImmigrationServicesAgency)的相關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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