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2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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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四、其他重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民政目 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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