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一樣? - 黃德聖律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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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 有相當事證足以佐證,則可能不構成「侮辱」、或得阻卻違法而不成立誹謗罪 ... 直接觀看文章 選單 開啟搜尋 不少民眾在碰到與人爭執的場合時,偶爾會聽見對方吐露一兩句「不雅」的詞句或是辱罵,此時,許多人的直覺反應是:我要告你公然侮辱!但是,真的隨便罵人幾句就會構成公然侮辱嗎?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一樣? 讓我們先從法律規定下手: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簡單的將構成兩條罪所需之構成要件做以下區分:1.公然侮辱罪要以公然為要件,誹謗罪則不需要。

2.欲構成公然侮辱罪需有為侮辱的言語、動作、文字、圖片等行為;構成誹謗罪則必需有具體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或評論,以及散布於眾之意圖。

3.如果有以強暴行為(譬如潑糞、灑冥紙、丟雞蛋等)為公然侮辱行為,會加重刑責;誹謗罪雖然得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為加重處罰,但無以強暴行為作為加重刑責之規定。

4.公然侮辱罪因不涉及事實真偽的判斷(只要作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行為即可),無法舉證免責;誹謗罪原則上可以舉證所傳述之事實為真而免責。

5.抽象指述(如:罵幹O娘、神經病、王八蛋等等)為公然侮辱範疇;具體指述及主觀評論(如:很難吃、有在賣淫、有收賄款等等)則為誹謗範疇,但個案中部分詞句仍有難以明確區分二者性質之可能。

什麼叫公然?侮辱?和誹謗? 1.公然:指侮辱的場所或地方,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而言,譬如:公開場合、網路論壇或群組、大樓中庭、佈告欄等等。

如果是一對一的對話框、私人郵件或簡訊,則不屬於公然的環境。

2.侮辱:只要是涉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之方式均可,可為抽象之指述,且不以文字為限,譬如:比中指、辱罵三字經、P圖、罵人是狗等等。

但如果是涉及具體事實之傳述,譬如:指稱他人有收受賄款、經常出入聲色場所、與男女同事有不正當之來往等等,則是屬誹謗的範疇,而非侮辱。

此外,侮辱的對象必需是「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且被辱罵之對象雖不必在場,但辱罵的內容仍然需足以特定被侮辱之對象始可,若只是泛泛指稱:全天下的男人都是狗、百貨公司都是奸商等等,則無法構成公然侮辱罪。

3.誹謗:指藉由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或惡意發表不當評論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而言。

所謂具體事實,係指具有驗證真偽可能之事實,譬如:指摘他人出入聲色場所、隨地亂大小便、曾對同事為性騷擾之行為、讓飼養的寵物在外咬傷人等等。

至於主觀評論,因無法驗證真實性,原則受言論自由保障,但若逾合理評論範疇(譬如:評論以貶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評論內容與公益無關、評論所依據之事實顯然不實等等),則仍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

這些日常生活常見的情形,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嗎? 情節態樣構成犯罪可能說明私訊罵人是賤人X因私訊並非多數不特定人可得閱聽,因此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且因無散布具體不實事實陳述,也不會構成誹謗罪在辦公室中對同事比中指O辦公室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聞之場所,比中指一般認為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對辱罵他人之臉書貼文按讚X實務認為按讚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無腦或不小心按到,不代表按讚當然有辱罵他人意思,因此不會因為只按讚就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分享不實貼文O分享文章本質上屬「散布」行為,若未經合理查證即散布不實貼文,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罪的在私人電話中罵人是瘋子X除非是多方通話,否則在一對一的對話中辱罵對方,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在私人群組內對群組成員辱罵是神經病O即使是私人群組,該辱罵的文章只要有被群組內其他人看到可能,且足以特定辱罵的對象為何人,即有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可能在google商家頁面上評論餐廳很不衛生、很難吃△ 若是根本不曾親自消費體驗,只是為惡意干擾商家營業而留下負評,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該言論屬不實或已逾合理評論範疇,而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反之,如為親身經驗之合理評論且有相當事證足以佐證,則可能不構成「侮辱」、或得阻卻違法而不成立誹謗罪 我應該如何避免構成侮辱或誹謗行為? 侮辱或誹謗行為主觀上雖然以具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之故意為必要,但通常只要有為特定侮辱或誹謗行為之具體事證,即有高度可能被認為有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之故意。

那麼,如果真要不吐不快,應該如何小心發表言論或行為呢? 1.注意遣詞用字:特定詞句或語意含有明顯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情形者,應盡量避免使用而以其他較中性之詞句替代。

譬如:XXX聽不懂人話→很難和XXX溝通2.以主觀感受取代事實陳述:以主觀感受取代事實陳述的好處在於除非評論本身已明顯逾越合理評論範疇,否則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對方難以不實陳述為由指摘發表該則言論屬誹謗行為。

譬如:XXX餐廳很爛→我不喜歡XXX餐廳3.發表事實陳述前應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誹謗罪原則上得以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為由免責,因此在看到有爭議的網路貼文時,務必進行查證,切莫逕行轉貼分享。

譬如:向貼文者或所指涉之對象詢問貼文之真實性、查詢貼文來源、翻閱相關資料查證貼文內容等等。

最後,如果真的不小心侵害他人名譽,並非辱罵特定詞彙即有其公定價格或刑度可以作為參考,法官仍然會依照個案參考行為人行為情狀、被害人所受損害態樣、雙方學經歷、社經地位、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等因素具體作成判斷。

因此不要再輕易相信網路上所說罵幹O娘賠八萬等等的說法了,謹言慎行,才是正道! 分享此文:Facebook 迴響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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