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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7 條.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號查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號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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