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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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網站導覽 常見問題 網站信箱
延伸文章資訊
- 1第11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2民法
家長家屬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雖負扶養之義務,而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親屬 ...
- 3第1114 條- 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4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
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 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
- 5民法§1114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 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