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家長家屬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雖負扶養之義務,而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親屬 ...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司法解釋: 釋字第694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