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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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家屬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雖負扶養之義務,而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親屬 ...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司法解釋:
釋字第694號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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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 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
- 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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