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20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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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但婚後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就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範圍。因此,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 ...
- 2【法律百科】配偶,是另一半財產的繼承人嗎?喪偶財產分配規定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非本於遺產繼承人地位而請求,自與繼承已死亡之 ... 或約定)拋棄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並請求公(認)證,可否辦理?
- 3【法律文章】繼承時配偶可先拿走遺產一半後再分配?-巨群 ...
因此,案例中的老婆平時在家照顧小孩,並無任何婚後財產,倘若夫妻也都無其他債務,則老婆可以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從老公留下 ...
- 4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
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 5釋字第620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此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所形成之聯合財產中,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 ... 生存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立法目的,以及實質課 ... 至於夫妻於民法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