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同婚專法「施行法」用詞詭異 - 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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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以說大法官解釋文的「效力」,與法律之位階相同,但畢竟不是「法律」。

而今同婚專法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作為「施行法」一詞源頭之標的,這在法 ... 回首頁 facebook Line twitter 複製連結 ETtoday新聞雲| ETtodayApp| 雲論粉絲團| 我要投稿| 我要申訴| 手機版 facebook twitter Line 搜尋 焦點評論 行動法庭 政治外交 兩岸觀察 國防軍武 司法人權 財經科技 教育生活 健康美妍 寵物當家 星光影評 圖文專區 雲論菁英 公民發聲 ETtoday新聞雲 > 雲論 2019年03月02日08:26 ▲高雄同志大遊行。

(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曾任檢察官。

行政院於二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婚專法草案,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此一新的法律,其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長達十五個字,真是太詭異了。

不要說法律專業界人士看不懂,就是一般尋常百姓諒必也是看得霧煞煞? 據稱主政者如此為新法命名,是為了避免得罪「挺同」或「反同」的任何一方,因為前者要求以「婚姻」為名立法,後者反對與民法所定「婚姻」用詞混淆。

於是就推給司法院大法官吧,反正你們如此解釋有案,那我行政院就兩手一攤,照單全收,然後再推給立法院去傷腦筋。

問題是,從法律人的專業角度來看,「施行法」三個字是有特殊涵義的。

也就是說,在法制體系的概念上,「施行法」乃是指:一個法律的新制訂,或是新修正,在「法律適用上」產生了時間交替如何施行運作的困境,究將怎麼解決,於是才需要再訂定出一個「施行法」,目的乃是要處理「法制時間落差」之際的行為準據問題。

茲舉一例:我國民法「親屬編」於後來作了修正,立法者就訂定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開宗明義於第一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原則上不適用此編之規定。

從而可見,「施行法」一詞乃有其特定使用情形,根本不適合作為有關同婚專法的名稱。

否則就是亂了國家的法律體制,而法律所追求的正道也遭扭曲。

況且,憲法上所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本身並不是一種「法律」;因為「法律」是限於由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的。

或許可以說大法官解釋文的「效力」,與法律之位階相同,但畢竟不是「法律」。

而今同婚專法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作為「施行法」一詞源頭之標的,這在法邏輯上也是不通順的。

至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民投票「第十案」通過,廣大人民的直接意志表達:「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此與司法院七四八號解釋文的內容,是否有所齟齬,茲於訂立專法時應如何拿捏其分際,實在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另一法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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