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7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1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