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條文-中華民國憲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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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 條. (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 ... 跳至主要內容 首頁 本院主管或審判相關法規 判解函釋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Ctrl+C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36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七章司法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78條(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條(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81條(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82條(法院組織法之制定)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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