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立法院三讀通過刑訴法、通保法修正案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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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為保障憲法第16條之人民訴訟權,立法院1月1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條文修正案。

本次修正,係立法委員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就身體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周刊 最新周刊 文選別冊 進階搜尋 關於周刊 訂閱周刊 如何投稿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周刊 進階搜尋 最新法律修正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訴法、通保法修正案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本刊訊】為保障憲法第16條之人民訴訟權,立法院1月1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條文修正案。

本次修正,係立法委員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就身體檢查、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增訂抗告、準抗告程序。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規定,對於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檢察官關於身體檢查、通訊監察之裁定或處分,得提起抗告或準抗告;法院不得以強制處分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由於強制處分對受處分者行使強制力或使其負擔法律上之義務,是對人民基本權之侵害,身體檢查及通訊監察亦屬強制處分,卻無明文規定其救濟程序。

本次修法,即本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權利即有救濟,賦予受身體檢查、通訊監察之人就該等強制處分向法院尋求救濟之機會,落實人權保障。

【又訊】立法院1月14日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聲請監聽之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同法第11條之事項,並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修正條文第18條之1規定,依法執行通訊監察而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者不在此限。

依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違法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

檔案下載 第1680期第1版(2014-01-16)PDF 發布日期:103-01-16 更新日期:103-01-16 發布單位:參事室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參考資料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憲法法庭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政府資訊公開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訊息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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