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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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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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之1、第45條之1;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1月24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七)臺財證(二)字第0946
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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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11月2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八)臺財證(二)字第0243
4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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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0年1月1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0)臺財證(二)字第00090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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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1年8月25日臺財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
第02179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9條、第23條、第
38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刪除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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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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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2年9月7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二)臺財證(二)字第02029
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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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3年10月29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2127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20條、第30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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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4年1月16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0109號令修
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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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2081號令修
正發布第23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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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4年11月3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2705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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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5年1月1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0108號令修
正發布第36條;增訂第35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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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5年6月2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1988號令修
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第23條之2、第29條、第36條;刪除第2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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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6年6月1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0
329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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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86年9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0
4626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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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90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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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7年6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二)字第0
1621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46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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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8年3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二)字第00
79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4條、第23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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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二)字第
02475號令修正第6條、第19條之1、第23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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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8年8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二)字第
6616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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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89年5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二)字
第0173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9條、第4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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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89年10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二)字
第043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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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二)字第
006576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47條、第60條;並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
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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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1年3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一)臺財證(二)字
第001540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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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1年8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41
8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之3、第16條、第18條、第42條、第49條、第50
條、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
62條、第63條;並刪除第14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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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1年11月2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
5883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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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1年11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
5953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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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1
86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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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
538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之5、第20條、第22條、第第24條、
第50條、;增訂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31
條之1、第31條之2、第31條之3、第31條之4、第58條之1、第58條之2、
第58條之3條文及第五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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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30003706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9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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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300049
35號令修正發布31條;增訂第36條之1、第36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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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10353
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章章名;增訂第4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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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001928
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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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0060
49號令修正發布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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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37
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之2、第36條之1、第36條之2、第46條、
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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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186
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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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2959
1號令修正發布第62條「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
第63條第2項規定「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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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403
8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
第19條之3、第59條;增訂第第19條之5、第30條之1;刪除第5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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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5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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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2531
4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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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2983
0號令修正發布第62條「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
第63條第2項「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自公布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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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675
4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1、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5、第31
條之4、第32條之1;增訂第19條6、第19條之7、第3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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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1898
1號修正發布第19條、第19之1條、第19之2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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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39639
號修正發布第49條之1、第50條及第58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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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676
70號令修正第2條、第19條之6、第40條、第59條、第59條之1、第60條
、第61條、第62條、第63條;並增訂第59條之1、第62條之1至第62條之
7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至第四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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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8002934
4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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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1199
2號令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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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45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8條、第19條、第26條、第31條、第49條之1、
第53條;並增訂第5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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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738
57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40條、第60條、第62條之3,刪除第11條、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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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642
5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6、第21
條、第26條、第28條、第37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50條
、第59條、第63條、第64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26條第1項第7款所列屬「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
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
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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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37166號
令修正發布第16條、第19條、第19條之1、第19條之4、第19條之6、第
26條、第31條之1、第47條、第49條之1、第55條、第69條;刪除第六
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三節節名、
第62條之1、第62條之2、第62條之3、第62條之4、第62條之5、第62條
之6、第62條之7條文、第四節節名;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16條及第47條
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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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52856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4條之1、第14條之3、第16條、第19條之
1至第19條之3、第19條之6、第19條之7、第23條、第26條、第31條至第
31條之4、第32條之1、第37條、第50條、第69條;增訂第37條之1;刪
除第14條之2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37條及第37條之1自103年1月6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2.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24095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之
1、第69條條文,除第37條之1自103年6月3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3.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1299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2、第19
條之3、第19條之4、第26條、第38條、第50條、第6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4.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增訂第45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5.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4927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53條、第5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6.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44236號
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7、第24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之2、第40條
、第4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7.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9.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
修正發布第45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0.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209號令
修正發布第19條、第31條之3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783號
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2條之1;增訂第14條之6、第35條之2、第68條之1
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2.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之1、第45條之1;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
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
之管理,歷經五十八次修正。
本次主要係因應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基金
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以及配合股票造市者制度,放寬證券商
造市專戶之盤中借券賣出額度限制及價格限制,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共計
修正三條及新增一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營業保證
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明定證券商因應擔任股票造市者之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借券賣
出標的證券,不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三、增訂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於銀行設立
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且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
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將客戶款項交付信託,未交付信託者不得收受客
戶款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四、考量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係以
設立資訊平臺方式,揭示基金受益憑證之基本資料與淨值等相關資訊
以供投資人買賣及互易,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經紀商,爰排除
適用本規則第二條內部控制制度、第五條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第六條
設置內部稽核、第十三條負債總額、第十四條特別盈餘公積、第十八
條資金運用、第十八條之一轉投資、第二十一條財務報告及月計表、
第五章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及第六章自有資本之管理等規定,並授權
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
文第四十五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
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
獨立,不得流用。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
之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受託金融機
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者,不得收受客戶款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涉及收受及留存投
資人款項,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爰參照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要求
經營是項業務之證券商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
且投資人交易款項與證券商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不得流用。
三、考量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其資
本額及營業保證金之要求低於一般證券經紀商,為確保投資人款項之
安全,明定該類型之證券商應將投資人款項交付信託,並由受託金融
機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以及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
收受客戶款項。
[修正]第九條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
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立法理由〕考量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係以設立
資訊平臺方式,揭示基金受益憑證之基本資料與淨值等相關資訊以供投資
人買賣及互易,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經紀商,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明定證券商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營業保證金
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證券商得因發行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
品、股權衍生性商品避險之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不受借券或
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證券商得因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需要,借券賣出標的證
券,不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前二項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應與借券人簽訂出借契約。
下列事項
應於出借契約載明之:
一、出借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期間及費率。
二、出借標的證券股東權行使之方式。
三、出借之證券遇除權除息時,證券商補償出借人權息價值之方式(含計
算方式、以現金或有價證券補償、補償日)。
四、雙方約定契約到期時,還券之方式(含得否以現金歸還之)。
五、雙方約定違約之處置方式與相關損害賠償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及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股票之流動
性,及考量股票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實務需求,爰新增第二
項,明定證券商因應擔任股票造市者之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其
借券賣出價格得不受限制。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酌修文字。
[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
理。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
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五條、第
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
五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考量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其業務性質有
別於一般證券經紀商,爰修正第一項,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另訂定業務管理規範。
二、有關證券商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排除適用
第二條內部控制制度、第五條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第六條設置內部稽
核、第十三條負債總額、第十四條特別盈餘公積、第十八條資金運用
、第十八條之一轉投資、第二十一條財務報告及月計表、第五章投資
外國及大陸事業及第六章自有資本之管理等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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