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證券商得因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需要,借券賣出標的證券,不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前二項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應與借券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110年05月0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之1、第45條之1;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異動條文
第九條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
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證券商得因發行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
品、股權衍生性商品避險之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不受借券或
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證券商得因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需要,借券賣出標的證
券,不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前二項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應與借券人簽訂出借契約。
下列事項
應於出借契約載明之:
一、出借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期間及費率。
二、出借標的證券股東權行使之方式。
三、出借之證券遇除權除息時,證券商補償出借人權息價值之方式(含計
算方式、以現金或有價證券補償、補償日)。
四、雙方約定契約到期時,還券之方式(含得否以現金歸還之)。
五、雙方約定違約之處置方式與相關損害賠償事項。
第三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
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
獨立,不得流用。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
之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受託金融機
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者,不得收受客戶款項。
第四十五條之一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
理。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
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五條、第
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
五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本系統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提供
本網站內容非經提供單位正式書面授權,不得轉載。
延伸文章資訊
- 1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
- 2英譯法規清單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英. 公發布日:, 民國77 年11 月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5 月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
- 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 年08 月02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 條,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 ...
- 4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 二、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 ...
- 5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