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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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敦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 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特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 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3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應字第1080043233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要點.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敦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    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特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    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獎懲,依    本要點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        法規或本府內部規範,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經評定績效優良。

   (二)稽核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或        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績效優良。

   (三)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切合機宜,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        避免本府、其他機關或人民遭受損害。

   (四)積極查察資通安全維護之異狀,即時發現重大資通安全事        件,並辦理通報及應變,防止其損害擴大。

   (五)辦理資通安全人才培育事務,有具體貢獻。

   (六)辦理其他資通安全業務有具體功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配合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實施情形之稽核或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經評定績效特優。

   (二)主動發現新型態之資通安全弱點或入侵威脅,並進行資        通安全情資分享,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

   (三)對資通安全業務提出具體建議或革新方案,並經採行。

   (四)辦理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或產業發        展事務,有具體貢獻。

   (五)辦理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發展等        事務,有具體貢獻。

   (六)辦理資通安全政策、法制研析或國際合作事務,有具體貢獻。

五、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    項,情狀輕微者,予以申誡:   (一)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二)訂定、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配合、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四)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       ,提出改善報告。

  (五)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辦理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七)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府內部規範辦理        下列事項,情節重大:       1.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2.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3.配合、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4.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        結果,提出改善報告。

     5.實施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6.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       效不良,經疏導無效,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之       行為,情節重大。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核,應審酌前四點所    定獎勵及懲處情形,依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    、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等因素為之;其所屬人員    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或其他與機關有僱傭關係之人員者,    其獎勵及懲處之情形並應納入續聘之參考。

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五點及第六點各款情形之    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    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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