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告「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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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4、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1-04-21. 法規名稱: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公告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1/1511:32 《》 行政院公告「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1-04-21 法規名稱: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公告文號:院臺護字第1100169475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7卷71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考量資通安全業務承辦人員之長 官或督導業務之上級、監督機關人員,如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屬員、所屬或所監督 機關之人員有情節重大之違失,亦應追究其責任,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 草案,將上開情形納入應予懲處之範圍。

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節 重大: (一)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二)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四)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五)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出改 善報告。

(六)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七)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八)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效不良,經疏 導無效,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之行為,情節重 大。

四、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屬員、所屬或所監督機關之人員有前三款情形 。

第7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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