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10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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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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