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二)-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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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 ...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經濟部所屬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台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股市投資分析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二)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公職考試 高普初、地特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二)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主體之類型 (三)地方自治團體 1.定義: 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法上之行政主體,亦為公法社團法人的類型之一。

係由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人所組成,並且對該地區內的公共事務有管轄權。

2.法源依據: (1)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2)地方制度法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 依上述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省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3)歸納以上條文,本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係指: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制度法第14條) B.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實施地方自治: (A)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列之自治事項。

(B)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列之自治事項。

(C)鄉(鎮、市):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所列自治事項。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並非行政主體: 直轄市政府、各級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只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意思機關而已,並非行政主體。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才是行政主體。

(四)農田水利會 1.定位:地方自治團體 依釋字第518號(部分內容節錄)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 歸納本號解釋之意旨: (1)明確將農田水利會定性為地方自治團體。

(2)在其業務(農田水利事業)的範圍內,保有自治權。

2.以上區分實益在於管轄權移轉 (1)行政主體間無法委任或委託: 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稱委託與委任之情形,只能適用於在同一行政主體之下的管轄權移轉。

若管轄權之移轉,發生在兩不同行政主體之間時,則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適用。

(2)不同行政主體但具上下隸屬關係的管轄權移轉─委辦: 例如,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管轄移轉,應適用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關於委辦之相關規定。

而上級地方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管轄之移轉,亦同。

而關於委辦,僅限上對下的管轄移轉,並不允許下級將管轄權限移轉上級。

(3)不同行政主體之間且無上下隸屬關係: 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項關於職務協助之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然而在此情形之下,並無管轄權移轉。

(五)公法社團 1.定義: 公法社團係由成員所組成,管理共同事務,並在一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2.公法社團之類型 以成員作為分類,可再細分成以下幾種類別: (1)地域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地方自治團體。

(2)身份型的公法社團:如前述農田水利會,由身份而取得成員資格。

(3)聯合團體:指由公法人作為成員,由公法人組成的公法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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