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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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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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
公布增訂第9條之2條文(第9條之1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
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告無效)
法規體系:
/臺北市/衛生類/食品衛生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434744100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20條,自公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4548400號令修
正公布增訂第9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
公布增訂第9條之2條文(第9條之1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
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告無效)
法規異動
修正公布
[增訂]第九條之二本巿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巿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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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且供應現場調製飲料之飲料店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