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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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須再提診所證明書重新申請核發。

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自該證明所載有效期限內得免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 ... 目前線上:568人,瀏覽人次:66250820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 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申請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自開立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特約醫院、診所為服務就醫之保險對象,得彙總前項所列文件代辦申 請重大傷病證明。

如為爭取時效,得先行造冊以傳真或派專人送達方 式報備,前項所列文件應於一個月內補送,造冊參考格式如附件。

三、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重大傷病,係指主管機關公告之「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各項疾病。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受理申請後,至遲須於三日內將核定結果通知 申請人或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

如係先行造冊報備,則應於報 備當日將核定結果以傳真方式通知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俟第 二點所列各項申請文件補齊後,再行發給持重大傷病證明。

對於申請 內容複雜之個案,得會請審查醫師審查,並於十日內完成。

五、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須再提診所證明書重新申請核發 。

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自該證明所載有效期限內得免自行 負擔醫療費用,所接受之治療,以該證明所載之傷病為限。

申請重大傷病重大傷病證明時,保險對象若未住院,以申請日期為卡 證生效日。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時,若保險對象正因重大傷病住院,仍以申請日期 為卡證生效日,惟當次住院,得免部分負擔。

六、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仍須繳驗保險憑證,且每次就醫時,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於保險憑證上加蓋戳章,但如屬同一療程者不在 此限。

七、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內,保險對象遺失或損毀重大傷病證明,可向 轄區分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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