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3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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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夫妻之一方,知悉他方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後,雖未逾六個月,而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自情事發生後雖未逾二年,而自知悉 ... 列印時間:110/11/1712: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 裁判字號: 33年上字第4886號 裁判日期: 民國33年10月02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為離婚請求權之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性質不同,關於消滅時效中斷及不完成之規定,無 可準用。

2. 裁判字號: 32年上字第5726號 裁判日期: 民國32年12月13日 要旨: 夫納妾後實行連續與妾通姦者,妻之離婚請求權即陸續發生,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三條所定六個月之期間,應自妻知悉該夫與妾最後之通姦情事時起 算,同條末段所定之二年期間,亦應從最後之通姦情事發生時起算。

3. 裁判字號: 29年渝上字第172號 裁判日期: 民國29年01月26日 要旨: 夫之納妾為與妾連續通姦之預備行為,並非即為通姦行為,納妾後實行與 妾通姦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所定六個月之期間,固應自妻知其夫與 妾通姦時起算,惟夫連續與妾通姦,妻之離婚請求權亦陸續發生,故妻自 知悉其夫與妾最後之通姦情事後,提起離婚之訴尚未逾此項期間者,不得 以其知悉從前之通姦情事後,已逾此項期間,遽將其訴駁回。

4. 裁判字號: 28年渝上字第2439號 裁判日期: 民國28年12月27日 要旨: 夫知悉其妻與人通姦後,雖於六個月內對於相姦之男子提起自訴,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三條所定六個月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

5. 裁判字號: 廢26年上字第794號 裁判日期: 民國26年01月01日 要旨: 夫之與妾通姦,實為納妾必然之結果,故妻對於夫之納妾已於事前同意者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即不得以夫有與妾通姦之情事,請求 離婚。

6. 裁判字號: 廢22年上字第392號 裁判日期: 民國22年01月01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知悉他方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後 ,雖未逾六個月,而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自情事發 生後雖未逾二年,而自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者,亦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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