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3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 法律知識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民法\第1053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1.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 ... 民法判解 中華民國民法 民法判解 第1053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列印 Email 民法\第1053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一1.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請求離婚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要旨: 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其知悉其配偶與人通姦而聽任之,即認其已為宥恕。

原審徒以上訴人於十餘年前即知悉被上訴人與張女之通姦行為,而未為爭執,即認其已宥恕被上訴人與張女之通姦行為,殊嫌速斷。

----------------------------------------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 裁判案由: 請求離婚 裁判日期: 民國82年01月15日 裁判要旨: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有離婚請求權之一方,於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甚明。

故上訴人於知悉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顏秀鳳通姦,雖即對顏秀鳳提出告訴,但其離婚請求權行使之六個月除斥期間,並不因而停止進行。

其於逾六個月後,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始據以訴請離婚,亦非法之所許。

----------------------------------------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民事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裁判日期: 民國70年10月09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係指虐待來自夫妻之一方言。

許女寄函於被上訴人,係許女之單方行為。

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出於被上訴人之授意,仍不得謂被上訴人虐待上訴人。

前一頁 下一個 法律知識庫 汽車貸款實木家具台北美睫台北中古車台中中古車桃園中壢中古車高雄中古車 ©本站為資訊網站,有關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search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