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台中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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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 2.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 ...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離婚與監護 分類名稱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即便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的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2.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3.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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