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民法1052-1條文 - 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 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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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1052 – MMyz - 龍井蝦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案例研究-「不堪同居之虐待」- /曾宿明律師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 ...
- 2增訂民法1052-1條文 - 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 宜蘭縣政府
增訂民法1052-1條文. 日期:98-04-30. 2009年4月29日總統公布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明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 3增訂民法1052-1條即將進入二讀! - 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
增訂民法1052-1條本日獲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4何謂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 - 台灣律師網
因此夫妻間若無法期待繼續共同生活,雖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之事由,亦可依同條第二項離婚。只要事證明確,即使是雙方個性不合,無過失之一方就可請求 ...
- 5第1052-1條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法律知識庫
民法\第1052-1條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