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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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如果行為人之 ... 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毀謗罪 回列表 刑事偵訊 證人訊問 羈押交保 少年犯罪 毒品犯罪 性犯罪 通姦法律 傷害犯罪 侵占罪 墮胎 逃漏稅 刑事被告 提出告訴 公然侮辱罪 公然猥褻罪 毀謗罪 詐欺取財 遺棄罪 背信罪 誣告罪 認識刑罰 妨害秘密罪 公務員 公共危險 恐嚇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院解字三○八二號)、印發傳單(院字二六八五),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以廣播或電視毀損他人名譽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罪?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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