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法律探討:網路留言須謹慎,被告加重誹謗,判刑機率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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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部分的網路誹謗均屬於加重誹謗罪,包括使用影片誹謗他人。

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民輔考-國考法科解題教室 跳到主文 公職考試法科解題、司法特考專業考科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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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Nov06Mon201719:00 時事法律探討:網路留言須謹慎,被告加重誹謗,判刑機率有多大? 新聞網頁à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024/2630519 "吳宗憲加重誹謗提告10網友 當面道歉才願撤告"   時事法律探討:網路留言須謹慎,被告加重誹謗,判刑機率有多大? 相關規定: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將構成「加重誹謗罪」。

誹謗言論的內容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如果只是抽象的謾罵而沒有描述具體的事實,則屬於侮辱(尤英夫,1996)。

刑法第314條(告訴乃論之罪)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評析: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內文分析: (一)國家應該言論自由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得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國家應該依據憲法第11條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二)但綜合考量我國媒體現況,不能認為國家依刑法限制媒體言論就算違憲 為了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可以對言論的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至於限制的手段國家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的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的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的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若一旦妨害他人名譽都可以用金錢賠償了卻責任,那不就是說享有財富者的人就能任意誹謗他人名譽?此種情形也不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本來的意義。

因此,以我國現況,還不能認為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的條文存在,而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免用刑法處罰),就算違憲。

(三)誹謗罪必須要「行為人沒有相當證據認定自己發表的言論是真實」才能成立,因此符合比例原則,沒有違憲: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此規定的意思是指,雖然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若行為人提出的證據資料,可以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的言論是真實的」,法院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

其次,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有有證明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的舉證責任,法院有仍然有發現行為人所述的言論內容是不是真實的義務。

因此,綜合上面兩點考量,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旨趣並沒有牴觸。

   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

言論自由的行使,如故意或過失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姓名、信用,甚至生命、身體、自由、即應分別情形依法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

簡單來說,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實,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

侮辱行為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即使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但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即可構成公然侮辱罪。

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將構成「加重誹謗罪」。

   因此大部分的網路誹謗均屬於加重誹謗罪,包括使用影片誹謗他人。

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故對於在網路上的行為,應更加謹慎。

即使沒指名道姓,只要影射到多數讀者都猜得出是誰,仍可能構成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原則上,加重誹謗罪求償費用通常不多(故在新聞上媒體發問是否向網友求償100萬以上,基本上法官判最多有一萬就算非常多了),直接跟被告達成和解金的費用多少就是多少(因為雙方同意,故律師策略多往和解金發展,並告知可能遭判刑,使和解金更易獲得,但事實上判刑機率甚低,此方面可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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