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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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 (A)「司法機關」的意義,等同法院 ... × 載入中..請稍候.. 關閉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精神分析學派(考前快速複習)避免考試群聚外語導遊、地政士等國考延期各種效應整理考選部因應疫情發展,近期2項國家考試延後舉行疫情嚴峻,請大家一起為防疫努力高普考重大變革!停考公文、英文比重增112年起實施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 喊話 功能列表 循序 試卷 非選 錯題 自由 冠軍 練功房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試卷模式 循序漸進模式 冠軍賽 今日錯題測驗 近期錯題測驗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常錯題目 個人題庫總複習 自由測驗 關鍵字測驗 精熟測驗 讀書會測驗 考試秘書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發問問題 線上筆記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最近測驗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好友 四處逛逛 回家 大廳 成功牆 打工 科目一覽表 線上人數 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NEW! 密技 司法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關 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試問有關本項條文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司法機關」的意義,等同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 (B)「警察機關」的意義,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 (C)「法定程序」之意旨,同意檢察機關實施羈押限制人身自由 (D)「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司法四等◆法學知識- 100年-100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697 答案:D 難度: 簡單0.669 討論 私人筆記(2) 最佳解! AvrilWang小二上(2012/06/27)釋字第392號: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司法機關」,是否包括檢察機關在內?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

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看完整詳解檢舉 查看全部16則討論 14F楊宗泰(2020/04/11)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試問有關本項條文敘述,以下何者正確?(A)「司法機關」的意義,等同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法官、檢察官(B)「警察機關」的意義,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警察、執行員(C)「法定程序」之意旨,同意檢察機關實施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實質正當法律程序(D)「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檢舉 15F陳柄真國一上(2020/10/04)法定程序:包含各環節 檢舉 16F破窯賦高一上(2021/06/09)(A)「司法機關」的意義,等同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解析: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是【狹義的法院】;此處所稱「司法機關」是【廣義的法院】。

(B)「警察機關」的意義,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解析: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是【檢察機關】;此處所稱之警察機關是刑事訴訟法【警察機關】。

以及,【釋字第392號理由書】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

故狹義之法院原則上係限於具有司法裁判之權限(審判權)者,亦即從事前述狹義司法之權限(審判權)而具備司法獨立...查看完整內容(A)「司法機關」的意義,等同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解析:法院組織法法院機關是【狹義的法院】;此處所稱「司法機關」是【廣義的法院】。

(B)「警察機關」的意義,等同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解析: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是【檢察機關】;此處所稱之警察機關是刑事訴訟法【警察機關】。

以及,【釋字第392號理由書】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

故狹義之法院原則上係限於具有司法裁判之權限(審判權)者,亦即從事前述狹義司法之權限(審判權)而具備司法獨立(審判獨立)之內涵者,始屬當之;而其在此一意義之法院執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人即為法官,故構成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於法官,其於廣義法院之內,倘所從事者,並非直接關於審判權之行使,其成員固非法官,其機關亦非狹義之法院,故就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與法官同義,均係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兩者原則上得予相互為替代之使用。

因是法條本身若明定為「法官」,則除其係關於法官其「人」之規定外(如法官身分、地位之保障、法官之迴避等),關於審判權行使之事項,其所謂之法官當然即等於法院。

憲法各條有關「法院」「法官」之規定,究何所指,當亦應依此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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