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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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 ... 這個問題剛好跟行政法與地方自治都有關係,所以來提供一點心得,先說前提:萊豬要不要進口是政治與外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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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
[心得]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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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p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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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13: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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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則留言,58人參與討論
推噓
56
(
57推
1噓
24→
)
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
這個問題剛好跟行政法與地方自治都有關係,所以來提供一點心得,先說前提:萊豬要不
要進口是政治與外交問題,本文不討論,本文純粹討論「行政院可否依法函告自治條例無
效」這個法律問題喔!
一、相關的條文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
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
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牴
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
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
電子遊戲廠業管理條例第11條:「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
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
項之登記,始得營業。
」
二、釋字738的重點節錄
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機
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牴
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
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臺北市、臺北縣、桃園市之自治條例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
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
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
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
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
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
更長距離之規範。
三、簡評
(一)從釋字第738號解釋可以知道,地方自治條例要設置的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前提是
,這個「電動玩具店設置距離」事項是一個「自治事項」,所以大法官先以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認為關於電子遊戲場的設置,是一個具有因地制宜「性質」(憲
111)的自治事項,在自治事項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條例才可以較中央法規為更嚴格的規
範。
(二)再來看食安法第15條的規定,明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安全容許標準,顯然跟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不太一樣。
再者,就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
乎為「全國一致」之性質較合理(撇開萊豬議題,各地方政府就食品添加物之添加應不適
宜各為不同標準),所以關於食安事項,應是一個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中央事項」,而
非「自治事項」;再從過去實務看來,關於「空汙」、「水污」、「食品」等管制事項幾
乎都被認定為全國一致性質之中央事項(例如:雲林縣的禁用燃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也被
函告無效),那如果食安事項並非地方自治事項,與釋字738的前提就不同,地方自治條
例就不能為更嚴格的規範,所以就被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無效了。
四、結論
臺中市如果要釋憲,而且想要勝訴的話,就是要想辦法解釋「食品添加物規範」之事項,
應該是具有因地制宜性質的「自治事項」,或許可以引用日本學說「人民主權說」搭配蔡
茂寅老師提出的「剩餘權歸屬說」去解釋,但是我個人認為實務的接受度並不會太高。
以上,大概提供一點點學習心得,不見得絕對正確,但希望能給大家一個討論方向。
也預祝大家快快考上金榜題名啦!
--
※發信站:批踢踢實業坊(ptt.cc),來自:180.217.15.206(臺灣)
※文章網址: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9738225.A.DA2.html
1F推tttggg:長知識了推01/0413:56
2F推qqqq51103tw:子雲老師!01/0414:06
3F推marklin6561:感謝推01/0414:13
4F推you87you78:老師好01/0414:22
5F推yauzhang01:推~子雲老師01/0414:23
6F推SHINJO575:解惑了01/0414:35
7F推fcz973:就法論法推,最近考試也愈來愈敢出爭議議題了01/0414:37
8F推kingtseng:推01/0414:48
9F推vancepeng:謝謝老師01/0414:48
10F推ahurak:推!感謝老師!01/0415:01
11F推silviawwy:推,謝謝老師的分析01/0415:06
12F推im31519:推分析!01/0415:19
13F推lurara:立法院可以因地制宜不買來豬便當嗎01/0415:50
14F→kaky:憲法未列舉的才依性質食品衛生/安全屬不屬於公共衛生/衛生?01/0415:57
憲法108有公共衛生(中央事項)、憲法110有縣衛生(地方事項),所以我認為最後還是
要回到「事項性質」去討論,符合我國採「均權原則」之精神。
15F推palewalker:感謝分享01/0416:08
16F推emma102803:謝謝老師!01/0416:11
※編輯:ptptptt(180.217.15.206臺灣),01/04/202116:32:21
17F→kaky:所以當雙方都有權時不就在規定是否互有牴觸而不是誰能訂?01/0416:40
18F→kaky:怎麼會是變成憲法有規定但是依性質決定誰有權...01/0416:40
19F→kaky:"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01/0416:41
因為我國憲法本文的雙方列舉事項,比較像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重複的太多),所以
如果單純雙方都有規定就只能依中央,那地方自治範圍權限就會縮小很多。
※編輯:ptptptt(180.217.15.206臺灣),01/04/202116:52:32
20F→kaky:重複太多所以要依性質?你在哪看到憲法這樣說...01/0417:05
釋字738節錄
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左列事項,由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第一百十條第一
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
治法賦予之事項。
」另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
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
直分權理念。
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基於
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參照)。
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定自
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自治
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地制
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
一般實務針對雙方有列舉的事項,只要涉及中央地方權限爭議,都還是會去判斷性質....
※編輯:ptptptt(180.217.15.206臺灣),01/04/202117:13:25
※編輯:ptptptt(180.217.15.206臺灣),01/04/202117:14:24
21F推lijphart1982:這跟晚近公私法區分方式好像01/0417:28
22F噓djm1994:不認同01/0418:15
23F推dispptt:遇到政治明顯的老師寫得太硬直接給0分==01/0419:07
24F→dispptt:甲乙丙說參在一起做牛丸就好了01/0419:07
25F推wbar:謝謝子雲老師01/0419:13
26F推haohaobobo:八年前蘇院長稱要地方採取更嚴格的標準時不知道當時01/0419:19
27F→haohaobobo:學者專家的看法是否也和老師現在相同呢有人有研究嗎01/0419:19
28F→haohaobobo:話說法律為何一直給人雙標感啊01/0419:19
29F推Elvis0617: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乎為「全國一致01/0419:28
30F→Elvis0617:」之性質較合理。
這部分相關的解釋模棱兩可,流於主01/0419:28
31F→Elvis0617:觀意識,沒有什麼解釋到的感覺,其他認同。
01/0419:28
32F推Elvis0617:如果這個標準規範目的是有利民眾健康的,則是否仍須全01/0419:33
33F→Elvis0617:國一致?01/0419:33
沒錯,您的見解與蔡茂寅老師提出的「剩餘權歸屬說」及日本學者提的「人民主權說」一
致,他們認為只要與地方居民切身相關事項,均應優先列為應因地制宜的地方事項,這也
是我第四點提的,地方政府如果要釋憲,要極力主張這部分。
※編輯:ptptptt(180.217.15.206臺灣),01/04/202119:38:45
34F推sg963012:推01/0419:42
35F推louis11811:推01/0420:40
36F推gasper0027:推,謝謝老師分享!01/0420:47
37F推DaDaGG:推!01/0420:51
38F推bryant780417:推謝謝老師01/0420:52
39F推william67583:哇老師有用ptt阿還有人敢跟老師辯好啦開玩笑學01/0420:57
40F→william67583:術討論謝謝老師01/0420:57
41F推bsct3410:推謝謝老師01/0421:12
42F推HAHAUCCUQQ:感謝01/0421:14
43F推a3504121:推01/0421:30
44F推st7492646:推01/0421:55
45F推sky2327189:增廣見聞!以前都不知道學說可能拿來怎麼應用,謝謝老01/0422:11
46F→sky2327189:師。
01/0422:11
47F推Elvis0617:推01/0501:10
48F推godline:推01/0501:30
49F推detective3:謝謝分享~01/0501:35
50F推yeatsfang215:推01/0505:42
51F推vin0425:謝謝老師01/0507:26
52F推reclaim830:推01/0508:16
53F推gs1:感謝01/0508:56
54F推carefri:子雲是誰?01/0509:26
55F推violetking:食安就是放在衛生下面,可看看各地方政府食安都放在哪01/0510:07
56F→violetking:個局處下就知道了01/0510:07
57F→GIGAADSL:謝謝老師01/0512:15
58F推sasa0107:謝謝老師!01/0512:33
59F推dream0131:推01/0512:37
60F推weiweibella:推01/0512:47
61F推africa0831:推01/0513:59
62F推tere01:推~01/0514:22
63F推a031405:好喔01/0514:41
64F→wowisgood: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01/0514:46
65F→wowisgood:就算妳要努力解釋成自治事項也過不了比例原則的檢視01/0514:47
66F→wowisgood:不同地區限制有效?有必要?其實都過不了01/0514:48
67F→wowisgood:還有國家整體性原則感覺太難贏惹01/0514:52
68F推Timelag:推01/0515:17
69F推violetking:營業權頂多就是中度審查,沒有萊豬就無法賣??01/0516:56
70F→violetking:會過不了比例原則???01/0516:56
71F推okitawawa:推01/0517:40
72F推irisqq:謝謝老師01/0519:52
73F推solan0716:推子雲老師~01/0520:33
74F→kaky:"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XDD憲法本文有被廢掉嘛?01/0601:16
75F推wugilin:推01/0602:59
76F推guanquan:補充一下:直轄市還可以主張地制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直01/0613:59
77F→guanquan:轄市衛生管理。
希望本案爭議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定紛止01/0613:59
78F→guanquan:爭。
01/0613:59
79F推peter25871:大推01/0618:57
80F推carefri:大法官都深綠.至今沒有一個綠色政策違憲的.保重!01/0620:00
81F→luckysummer:說都深綠的,你認真???01/0622:20
82F推m60331:感謝分享01/1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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