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視有無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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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家屬」免稅額之核認,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尚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 明穎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跳到主文 提供每日最新稅務訊息以及稅務諮詢服務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pr08Thu201009:45 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視有無共同生活、扶養事實及義務之順位為核認依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有關「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核認,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尚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規定。

如納稅義務人係顧念親情,而資助部分資金以協助度過生活難關,尚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仍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非同居一家之受扶養親屬2人,遭該局否准認列剔除,並追繳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其列報之受扶養其他親屬,係其舅父、舅母,原居住於大陸地區,自89年10月份申請進入臺灣居住,設籍其姐之戶籍地,但實際生活則與其同住,亦確有扶養事實,如交付資金供其生活等情,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仍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就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範圍以外之人自願予以扶養,僅是一種善良人性的表現,其出於個人之自由意志,雖然在道德上值得讚揚,但因為此等給付之提供已不屬「法定扶養義務」之範圍,仍無給予申報免稅之理由,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之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尚必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即具備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具有扶養義務,而非只要出錢資助他人生活,就一定符合扶養之定義。

補充: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明穎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財經企管個人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稅上一篇: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其所書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下一篇:將自有房屋供公司設籍使用,縱無營業行為,稽徵機關仍得設算租賃收入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文章搜尋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訊息傳遞(5) 解釋函令(2)優惠措施(8)企業投資(1)勞健保(6)宣導事項(17) 營利事業(9) 營利事業所得稅(126)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4)營業稅(119)投資抵減(16)地方稅(121)稽徵程序/罰則(66)扣繳須知(34)關務(10)其他(18) 個人稅務資訊(3) 個人綜合所得稅(141)遺贈稅(54)其他(33) 未分類文章(4) 最新留言 誰來我家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月曆 « 十一月2021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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