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法院判決離婚 - 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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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國民身分證。

·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戶口名簿。

·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印章(簽名也可)。

· 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貼心叮嚀1)。

· 符合 ... ◎離婚登記-法院判決離婚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法院判決離婚。

由法院判決離婚之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到場。

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國民身分證。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戶口名簿。

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印章(簽名也可)。

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貼心叮嚀1)。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換發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持憑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國外證明文件須翻譯成中文譯本,連同原文件一併送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中文譯本可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如持憑大陸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所持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另有遷徙需求者,請參閱遷徙登記(遷徙者須至遷入地戶所辦理)。

離婚文件經判決確定、驗證或法院裁定認可日起30日內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規定予以罰鍰。

←請點選此按鈕即可將本次客製化的申辦須知列印出來。

瀏覽人次:6030人  更新日期:10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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