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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署109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旨揭行政函釋內容與檢察署實務運作有所扞格,爰停止適用。

民國110年12月01日星期三15時54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法務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法務部矯正署109.07.13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40號函,因內容與檢察署實務運作有所扞 格,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矯正署109.07.31.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9年07月31日 主旨:本署109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旨揭行政函釋內容與檢察署實務運作有所扞格,爰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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