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覬覦妻子娘家財產想藉離婚撈一筆結果卻……【愛不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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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夫妻一方可能會因為結婚而受有贈與,這在台灣尤其常見,父母常會在子女結婚時送現金房子或車子,而這些也和雙方對婚姻貢獻與家事勞動無關,這種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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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文/劉韋德律師【案例事實】小方和文君已經結婚6年了,當初小方對文君發動猛烈追求,讓文君一時無法自拔,但兩人婚後因金錢觀和價值觀差異頗大,所以經常爭吵冷戰,因此最近兩人開始協議離婚。
當初結婚時,小方當時只是一個普通的業務員,身上沒什麼錢,而文君出身豪門,她的父親是某證券公司的副董,身價超過10億,加上小方最近看到新聞報導,韓國法院判決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的長女因離婚而須給付上億金錢給前夫的新聞,讓小方對這個部分有些期待。
小方知道,依據法令,夫妻離婚時,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財產差額的一半,因此他向文君提出平分財產的要求,文君不太懂也不太願意,但因這是法律規定,所以她也沒辦法拒絕。
雙方算了一下各自財產,小方名下共有股票400萬,現金加存款共120萬,還有一部價值150萬的汽車,不過車貸還有70萬,至於文君名下,有一間她婚前就買的價值3千萬的房子,還有在結婚時她爸爸送的100張台積電股票(市價每股310元),另外還有銀行定存400萬,這些定存的錢,都是台積這幾年的配息。
小方把兩人的資產列出如下:小方財產(股票400萬+存款120萬+汽車150萬-車貸70萬)=600萬文君財產(房子3000萬+股票3100萬+存款400萬)=6500萬再將雙方財產相減平均如下:6500萬-600萬=5900萬5900萬/2=2950萬由於雙方差額為2950萬元,因此小方向文君要求須付給他2950萬,文君看到這個數字嚇了一大跳,離個婚居然要付這麼一大筆錢,她完全不能接受。
【法律問題】文君依法必須給小方2950萬元嗎?【法律解析】本案中,由於小方和文君兩人並未向法院辦理約定財產制,所以兩人是屬於法定財產制(《民法》1005條)。
只要是法定財產制,在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於扣除負債後,財產少的一方對於多的一方,可對雙方財產的差額要求平均分配,所以乍看之下,小方似乎可以向文君請求一大筆財產。
但是,小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立法的主要原因,是在於肯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任一方之家事勞動價值,因此分配的範圍僅限於「婚後財產」,至於婚前的財產則和婚姻無關,所以是不能夠請求分配的。
另外,夫妻一方可能會因為結婚而受有贈與,這在台灣尤其常見,父母常會在子女結婚時送現金房子或車子,而這些也和雙方對婚姻貢獻與家事勞動無關,這種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都不能列入分配範圍,而且連這些財產所衍生出的孳息(例如租金、利息、股息等),也通通不能列入分配範圍。
因此,本案中文君的財產雖然沒有算錯,但因房子屬於婚前財產,所以不可以列入分配範圍,而台積電的股票是文君無償取得,也不可以列入分配,剩下最後400萬的定存,因也是屬於無償取得之物的孳息,所以也不可以列入。
因此,文君的財產在扣除這些項目之後,她的剩餘財產其實是0,而小方的財產都是婚後取得的,也不是繼承或無償取得的,因此小方的財產不但都要列入分配,而且由於小方的剩餘財產多於文君,也就是說,小方不但不能向文君要求任何財產,反而還要付給文君300萬。
小方剩餘財產600萬-文君剩餘財產0萬=600萬600萬/2=300萬(小方必須付給文君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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