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贈送給老婆的房子,離婚後可以要回來嗎?(文:洪宗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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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來了,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得主張列入分配,這在夫妻名下財產是由第三人贈與時固無問題;但若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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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婚後贈送給老婆的房子,離婚後可以要回來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作者info於2018年04月15日22:30:00(11180次閱讀)
結婚後送給老婆的房子,離婚時可以要回來嗎?今天的【成鼎好好讀】家事法專篇,由家事專科洪宗暉律師給我們分享超級重要的法律常識,送出去的東西,還要討回來也太累囉~案例:阿諺與嬛妹原為大學同班同學,雙方畢業後進一步交往,彼此都覺得對方與自己,不論在個性或觀念上均十分契合,兩人乃於民國104年5月20日13點14分,至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阿諺與嬛妹結婚5年後,為表示對嬛妹的愛意,阿諺便以婚後所賺取的1200萬元,購買「陶朱隱園」豪宅贈與嬛妹,令嬛妹心花怒放朵朵開。
但好景不常,兩人間的恩愛感情,卻因為輕熟女小秋的介入而變質,雙方簽字離婚後,阿諺便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並將前述「陶朱隱園」豪宅列為分配標的之一。
請問:阿諺的主張是否有道理呢?法律小觀點: 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也就是說,夫妻在沒有特別約定婚後財產制度的情況下,一旦夫妻身分關係消滅(按:原因可能是其中一方死亡,或是離婚),夫或妻就能請求針對兩人之婚後剩餘財產,做差額的平均分配(舉例:先生的婚後剩餘財產是1000萬元,太太的婚後剩餘財產是400萬元,兩人的差額為600萬元,原則上財產較少的太太,可以請求先生給付差額的一半即300萬元;分配結束後,兩人婚後財產均為700萬元)。
但問題來了,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得主張列入分配,這在夫妻名下財產是由第三人贈與時固無問題;但若夫或妻名下的財產是由另一半所贈與者,是否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剔除在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即生爭議。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判決認為:「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係因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無區分其係由何處受贈與而有所不同。
若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原本已經無償贈送他方,日後因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反而須改變原先無償贈與之性質,而成為贈與人可向受贈人請求扣減之財產,變相否定其原為贈與之本意,顯背離法意」;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01號判決亦認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
回到本件案例中來看,雖然阿諺購買「陶朱隱園」豪宅的1200萬資金是婚後財產無誤,但其既早已將該豪宅贈與給嬛妹(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縱使阿諺在訴訟中主張應將「陶朱隱園」豪宅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依據前述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阿諺的訴求也很難被承審法官所接受。
從而,各位讀者們在贈與另一半財產時,如果沒有「錢伯伯一去兮不復還」的氣魄,最後可能會人財兩失,同時心痛、後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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