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釋字第550 號(全民健保釋憲案) @ 文要密察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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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0 號(全民健保釋憲案) 大意:台北市政府抗繳健保費,主張該健保補助很多都不是台北市居民的工作者,台北市政府卻負擔這些人的健保補助。

文要密察,心要洪放。

心大百物皆通,心小則百物皆病。

合內外,平若發現有您的著作而不願在此分享,請見諒並留言與來信告知,將為您處理~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004270925地方自治-釋字第550號(全民健保釋憲案)?地方自治釋字第550號(全民健保釋憲案) 大意:台北市政府抗繳健保費,主張該健保補助很多都不是台北市居民的工作者,台北市政府卻負擔這些人的健保補助。

但大法官解釋台北市繳健保費是合憲的義務。

解釋文: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健保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115條、第157條分別訂有明文。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訂。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

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本案爭執之同法第27條則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是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份保險費外,地方政府應予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須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向,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對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團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至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說明:財政自主權為地方自治財政權。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中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

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說明: 1.「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

法律是由中央通過的。

2.法律之實施若涉及地方負擔時,應該賦予地方參與中央決策的權利。

 也就是行政院草擬此類法律,或是立法院審查相關法律時,為了要充分表達地方自治團體的意見,因此給予地方自治團體權利,使地方能夠參與協商、或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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