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准離婚夫妻更難相守 - 全民法律便民諮詢- 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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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令規定相當嚴苛,因此在早期婦女團體的努力下,在民法中又增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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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判決不准離婚夫妻更難相守
日前夏姿小開王子豪向台中地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希望結束與台中縣議員王加佳的婚姻。
不過法官卻駁回王子豪的離婚訴求。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代理秘書長鄭凱榕指出,經過裁判無法離婚,婚姻恐怕更難維繫。
王子豪訴請離婚的理由是與王加佳認識不深就閃電結婚,但法官卻要求王子豪「可以花一輩子的時間來彼此瞭解」。
不過,在裁判離婚的過程中,夫妻雙方的互信基礎已經被消磨殆盡,即使法官不判離婚,夫妻之間的婚姻也難以破鏡重圓。
裁判離婚條件嚴苛
鄭凱榕指出,目前離婚的方式,有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兩種。
如果要裁判離婚,以目前民法第1052條採有責主義的情況下,想離婚的一方必須證明另一方有重婚、通姦、虐待、企圖殺害自己、有不治之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或是犯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由於法令規定相當嚴苛,因此在早期婦女團體的努力下,在民法中又增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多開了一扇窗,讓不符合原法要項的人也能離婚。
不過,所謂的重大事由,多半是由法官自由心證。
部分法官認為個性不合就符合重大事由而判決離婚,但也有其他法官認為不符合重大事由,而不判決離婚。
另外,由於其他裁判離婚要項背後的法意為有責主義,因此,部分法官也以有責主義來評估重大事由,造成重大事由的認定會因為法官不同而相異。
鄭凱榕表示,不少訴請裁判離婚案例中,因為想離婚的一方蒐集不到對方外遇的證據,因此會選擇以告發對方犯罪的方式,讓對方被判處6個月以上的徒刑,才能成功離婚。
例如太太知道先生曾有詐欺行為,太太為了要成功離婚,就告發先生的犯罪事實等等。
裁判離婚變成互告
法令的限制也變相鼓勵離婚官司的雙方相互控告,容易讓兩個家族的戰爭愈演愈烈。
例如,為了要符合民法1025條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在離婚爭執的過程中,就會告對方家族毆打自己的親戚,或是告對方家族成員毀謗、損害名譽等。
因為只要其他傷害、毀謗等官司成立,就可以成為裁判離婚的有利工具。
因此,一個裁判離婚的官司很可能演變成好幾個官司,進而纏訟數年。
鄭凱榕指出,裁判離婚也讓好聚好散變成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因為婚姻中的一方只要看到對方的訴狀把自己講得十分不堪,也會興起報復的念頭,以財產或小孩為武器攻擊對方。
鄭凱榕指出,光是離婚判決互告的情況,就無法符合「共同生活夫妻應互相尊重以增進情感之和諧」的要件。
即使法官判決不離,夫妻雙方也很難恢復良好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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