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愛了,可以離婚嗎? - 德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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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 ... 作為訴請離婚的請求,都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的婚姻已經難以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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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愛了,可以離婚嗎?】
如果婚姻中覺得跟另一半個性不合,是不是就可以離婚呢?現行的離婚制度可以分為兩種途徑:協議離婚或是裁判離婚「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在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的狀況下,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
簡單來說,一開始如何辦理結婚登記,現在就如何辦理離婚登記,而關於雙方婚姻結束後的財產分配、子女親權的行使、扶養費等等的約定,也都可以在協議中來解決。
但是如果有一方堅決不願意辦理離婚登記,那麼就只能透過裁判離婚來解決。
「裁判離婚」既然是請法官介入來斷定家務事,就必須要符合法定的離婚事由: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有十項法定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如果雙方的婚姻並未達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可判決離婚之程度,仍有機會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要注意的是,當透過裁判的方式來請求離婚時,除了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事由或者第2項的重大事由外,另外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是「沒有犯錯的那方」才可以請求裁判離婚;那如果雙方對於婚姻發生破綻都有責任的話呢?
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庭決議中給了答案:「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
總而言之,不論是以民法第1052條的哪項事由作為訴請離婚的請求,都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的婚姻已經難以維持,才能說服身為局外人的法官,強迫維持已經有裂痕的婚姻並不是最好的決定,倘若請求離婚的理由沒有辦法證明婚姻已經無法維繫,那麼法律上可能也難以給予准予離婚的斷定。
所以,單純空泛的指稱兩人個性不合而想要離婚,如果在協議不成的狀況下,必須透過裁判離婚來達成訴求,就必須要增加更多強而有力的證據及理由來說服法官,兩人的婚姻產生破綻是因為可歸責於對方的哪些事證,才能獲取訴請離婚的權利,並且順利離婚。
黃仕翰主持律師、蘇庭萱律師
德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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