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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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但為避免生存配偶未向繼承人間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繼承人未全額交付,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
- 2【法律百科】配偶,是另一半財產的繼承人嗎?喪偶財產分配規定
因此死亡配偶的繼承人無法主張先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清算財產再來繼承,只能就死亡配偶留下來的財產繼承。 剩餘財產差額 ...
- 3詢問公同共有繼承與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事宜
有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如何辦理登記,內政部96年12月10曰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規定有案,其因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算 ...
- 4【法律文章】繼承時配偶可先拿走遺產一半後再分配?-巨群 ...
因此,案例中的老婆平時在家照顧小孩,並無任何婚後財產,倘若夫妻也都無其他債務,則老婆可以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從老公留下 ...
- 5民法§1030-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