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不可訴請離婚。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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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運?民生?娛樂八掛? 是社會的紛爭也是廟堂的輝煌
每個人其實都身處在法律的大海裏,找尋不被淹沒的契機
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不可訴請離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如果夫妻有一方不願離婚,只剩下裁判離婚一途,但並非任何
延伸文章資訊
- 1何謂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 - 台灣律師網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 ...
- 2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 法律知識庫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96 年8 月28 日96 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
- 3【高點法律專班】 - 高點法律網
準此,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所定. 之有責離婚原因,較列舉之婚姻義務範圍大。 (二)再者,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2 號判例意. 旨,認夫妻雙方應有協力 ...
- 4民法§105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5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不可訴請離婚。 -天秤座法律網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破綻主義精神之實踐,破綻主義之意思在於,婚姻之本質在於愛情,但假如夫妻間已無感情存在,相處只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