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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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ID:JESSY5860932939586 民事 中華民國民法 民法判解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 法律知識庫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96 年8 月28 日96 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
- 2民法§105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3何謂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 - 台灣律師網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 ...
- 4裁判離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民法親屬) - 晚晴法律事務所 ...
關於裁判離婚,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本文就針對該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做說明。 ... 在婚前故意向對方隱瞞自己有不治之症,只能用同法的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作為離婚條件。 ... 最高法院2...
- 5沒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不可訴請離婚。 -天秤座法律網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破綻主義精神之實踐,破綻主義之意思在於,婚姻之本質在於愛情,但假如夫妻間已無感情存在,相處只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