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一(職權說明)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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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御史糾察官邪之制,為監察院彈劾權之重要淵源,民國(下同)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依憲法第97條、第98條、第100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便民服務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語音播放 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彈劾一(職權說明) 導讀內容我國古代御史糾察官邪之制,為監察院彈劾權之重要淵源,民國(下同)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依憲法第97條、第98條、第100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有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惟須經監察委員1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始得提出。

但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4分之1以上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81年5月28日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98條之限制;對於監察院人員違失之彈劾,適用憲法第95條、第97條第2項及前項之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提議,全體監察委員3分之2以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86年7月21日修憲,於「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將監察委員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權,改由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

  89年4月25日修憲,將監察委員提議、審查及決定彈劾案之規定,條文變更至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照片:109年8月14日通過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彈劾案,提案委員王美玉(右)、高涌誠(左)共同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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