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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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七章彈劾案之提出 第42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43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44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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