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針對今(9)日監察院公布調查石木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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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監察院今日對外說明事項,本院將於收到正式調查報告後,就調查報告之內容,為必要之進一步調查及處理。

三、本院再次強調,本院深刻體認到司法之公信力繫乎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新聞查詢 全部新聞 本院新聞 各法院新聞 即時澄清新聞 重要訊息 法規資訊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新聞查詢 本院新聞 司法院針對今(9)日監察院公布調查石木欽案,發現有眾多司法檢調高層涉有不當接、球敘、宴飲、買股票一事,說明新聞稿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一、本院依據最高檢察署民國108年8月函送之資料,立即展開行政調查: (一)本院經約詢退休法官顏南全,並核對最高檢察署交付之資料(包含翁茂鍾之記事本),足認顏南全有於90年至97年間多次參與翁茂鍾之餐敘,所為已違反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之規定。

惟依其行為時有效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考量該已退休法官涉不當飲宴行為,已逾10年之懲戒權行使期間,故不予移送監察院。

 (二)另本院經約詢優遇法官謝家鶴、法官洪佳濱、洪昌宏等人,並核對最高檢察署交付之資料(包含翁茂鍾之記事本),足認其等於91年至99年間,確曾參與有翁茂鍾在場之球敘及餐宴,然大多僅參加一次球敘或邀宴,且其等均非翁茂鍾所涉案件之承審法官,即使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12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虞,然其所涉飲宴行為終了之日,均已逾公務人員行政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故不予移送監察院。

 (三)經本院行政調查結果,本院所屬退休、優遇或現職法官,除石木欽外,並無人涉及購買翁茂鍾所經營公司股票牟利之情形。

二、針對監察院今日對外說明事項,本院將於收到正式調查報告後,就調查報告之內容,為必要之進一步調查及處理。

三、本院再次強調,本院深刻體認到司法之公信力繫乎人民之信賴,而司法之廉潔正直乃獲取人民信賴之基礎,對於司法人員之操守,本院將以最高道德標準要求,若有違法犯紀行為,將採零容忍之立場,徹底清查,不因職務高低而有差別待遇,本院亦將嚴肅面對此案,公正處理,以維護司法公平正義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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