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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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1.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2.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 3.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 ... 中文版|English|日本語|兒童版 服務資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相關常用法規相關下載保林專線近期計劃實施要點本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資訊公開網路資源常見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 首頁>服務資源>相關常用法規>相關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森林法森林法施行細則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森林登記規則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規 第一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九條之二規定,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貳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陸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陸千元以下罰鍰: 1.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2.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3.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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