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金額方式委託下單,證券商得委託複受託金融機構於外國交易市場買賣不足最低交易單位之畸零股。

第十五條之一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股方式委託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110年05月0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100002201號函修正發布第第15條、第15條之1;增訂第15條之2、第15條之3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672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第十五條 買賣委託內容,應按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列事項逐一填載,並 由業務人員登打時間。

委託時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委託價格之決定,得依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辦理。

但證券商受理非屬專 業機構投資人之委託人之非限價委託買賣時,應再次確認委託內容,始得 受理其委託。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金額方式委託下單,證券商得委託複受託金融機構 於外國交易市場買賣不足最低交易單位之畸零股。

第十五條之一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股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應填 具定期定股買賣委託書。

前項定期定股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列事項。

二、投資之標的及股數。

三、扣款日期及扣款金額之計算(包含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按委託人於委託書指定之買進日期、標的及股數 等條件,以定期定股方式買進,成交價格為證券商以交易當日定期定股全 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第十五條之二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應填 具定期定額買賣委託書。

前項定期定額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列事項。

二、投資之標的及金額。

三、扣款日期及扣款金額之計算(包含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按委託人於委託書指定之買進日期、標的及金額 等條件,以定期定額方式買進,成交價格為證券商以交易當日定期定額全 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第十五條之三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股及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買 賣標的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並以股票及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 型基金(ETF)為限,且應考量標的風險及流動性訂定標的選定標準。

證 券商並應就標的選定標準建立內部控管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股及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 受託標的應由風險控管及產品或業務單位等相關部門主管人員,依前項規 定審查後,始得辦理。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股及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 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揭露證券商受託定期定股及定期定額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相關訊息,包含證券商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標的範圍及委託人應 負擔的費用等。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股及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 適用本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 定。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本系統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提供 本網站內容非經提供單位正式書面授權,不得轉載。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