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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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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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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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