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被判刑,可否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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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配偶被判刑,可否請求離婚? 2019-07-20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同法第1042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所以在一年內知悉配偶在近五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時(須注意剛好六個月不算喔,一定要超過六個月),請向法院訴請離婚,且為絕對離婚事由。

但如果知悉已超過一年,或距離判決確定已逾五年,就無法依本款請求了。

但仍可嘗試依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配偶之故意犯罪刑事案件已使自己感到羞愧、嚴重影響夫妻之互信、互敬、互愛,仍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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