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台中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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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離婚與監護 分類名稱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哪些情形下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意思,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若沒有符合該10款事由,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提起離婚訴訟,該項亦是實務上最常被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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