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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行政院 ... 目前線上:1158人,瀏覽人次:65846416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行政 第五十三條(行政院之地位)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五十四條(行政院之主要人員)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 委員若干人。

第五十五條(行政院院長之任命)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 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 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 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五十六條(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主要關係)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 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 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 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十八條(行政院會議之組織及其職權)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 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 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 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提出預算案之期間)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第六十條(行政院提出決算之期間)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六十一條(關於行政院組織之授權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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