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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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 ... 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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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第1030-1條
民國110年01月20日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
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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