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案例解析1》 -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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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視丁之行為是否該當民法第184 條之構成要件而定。

... 一)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並致他人受有損害,應負侵權 ...  15.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案例解析1》-全國最專業法律輔考教育平台!高點法律網,   高點分班 課程介紹 新班開課 學程規劃 面授/網院VOD/數位DVD/線上 課輔服務 投考策略 簡章天地 投考組合 考古題 高分詳解 考前猜題 線上測驗(免費) 線上模考(限高點學員) 好成績 歷年金榜 考試心得 雲端課程 考試用書    命題人典委 必備用書 模擬考考猜 資料增補 狀元筆記 法律家教 證照考試   台灣律師 民間公證人 大陸法考 公職考試 公職律師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高普考 行政警察特考 移民特考 調查局特考 國安局特考 關務特考 稅務特考 鐵路特考 升學考試 插大轉 法研所   法碩乙 大陸考研 法律人第二專長 會計/保險/金融/地政 海外進修 德國 美國 法國 日本     購課請至: [知識達購課館] [高點網路書店] [PChome購課館] [月旦實務講座] 首頁 高點期刊 聽聽明台大說法 聰明讀書法 【推薦書籍】看看李淑明老師著作 【推薦課程】行動版、數位課程 篇名 15.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案例解析1》 內文 上一篇貼文丟了三個問題給各位,這就來說明一下,準備好了嗎? 為了讓同學更清楚的知道:拿到一則實例題時,該從哪兒想起?又該怎麼寫?這雖然沒有公式可言,但仍有一定的脈絡可循;可這個「脈絡」,又會隨著題型的不同而不同。

嗯~有點複雜。

這樣好了,我試著將「腦部活動」(也就是:這會兒你心裏究竟在想些什麼?以「Meditation」標示)和「擬答內容」(也就是:將腦子裏想的,轉化為文字)鉅細靡遺的寫下來,讓各位知道該從何「想」起?又該從何「寫」起?在寫解題書時,本來就有這個念頭,但礙於篇幅,很難辦到,那~就在這兒試試看效果如何囉。

喔~擬答後面的ps.是補充說明。

Onyourmark.Getset.Go!! 之前曾提過:債之關係,有兩大體系,一是契約,一是侵權行為;又因為私法自治原則,所以在檢討誰對誰可以主張什麼請求權(這樣的敘述,正是在問:當事人間有沒有債之關係發生)的時候,一定要先從契約關係著手。

這三個例子,就屬第三個最為單純,因為甲、丁之間沒有契約關係存在,只要檢討侵權行為就好了,所以就先從這個最簡單的例子說起吧:丁本來想跳樓自殺,但落於甲所有A屋的陽台上,導致A屋價值暴跌,甲可以對丁主張什麼權利? (Meditation:既然是問~甲對丁有何權利可茲主張?就等於是問~是否有「債」之關係成立嘛;甲、丁之間又沒有契約關係存在,所以只須檢討是否有侵權行為之成立即可。

) 擬答: 一、按丁本想跳樓自殺,卻意外地落於甲所有的A屋,雖然沒有造成A屋之物理性結構的破壞,亦即並未造成「A屋」毀損滅失的結果,但A屋的「市場價值」因而大幅滑落,甲的整體財產因而減少,受有財產上損害。

甲得否向丁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財產上損害?端視丁之行為是否該當民法第184條之構成要件而定。

(ps.第一段,一定是個引言,直接點出本題的爭點,並帶出接下來的論述。

本題顯然在測驗考生對於侵權行為保障之客體-權利,尤其是「所有權」的了解程度,所以第一段的引言應直指問題的核心:丁的行為並沒有損害A屋的外觀和功能,但甲確實受有損害,丁該賠嗎?咦!看到這兒,你(妳)可能會問我:老師,妳怎麼知道本題的爭點是這個呢?Well~~這就是功力啊,如果書和資料看得夠多、觀念夠紮實,一定可以看得出來;但如果你(妳)從沒念過關於「凶宅」的文獻討論和實務見解,當然是雙手一攤~莫宰羊囉) (Meditation:丁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很快速的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腦子裏閃過:客觀構成要件(須有「權利」受侵害、須有「損害「發生)和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或過失)裏,最有疑問的當然是「權利」,也就是~這算是侵害甲之「A屋所有權」嗎?) 二、丁之行為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構成要件 (一)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並致他人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條項所保障之權利以「絕對權」為限。

而今丁跳樓自殺未遂,卻造成甲所有A屋之市場價值貶損,是否屬於對「A屋所有權」之侵害?誠有檢討之必要。

(ps.這就是「三段式論法」的大前提-法律規定) (二)所謂「所有權」之侵害,其態樣可以包括:對於他人之所有物之物理上外觀、功能的破壞,妨礙他人所有權之行使與圓滿狀態、侵害所有權之歸屬等。

惟若未破壞他人之物的外觀或功能,僅使其市場價值貶損,多數實務和學說見解否認此乃侵害「所有權」之態樣;換言之,丁跳樓自殺未遂而落於A屋陽台,儘管造成A屋價值貶損的結果,但既未破壞A屋之外觀或功能、亦無妨礙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的行使與圓滿狀態,不構成對於A屋所有權之侵害。

(ps.三段式論法的小前提-案例事實,還有所謂「法律概念的涵攝」,也就是將大前提(法律規定)裏的重要觀念或要件挑出來,像本題的重要構成要件是何謂「權利」?何謂「所有權」?先說明其定義和態樣,再將案例事實包攝進去,說得白話一點,就是說明為什麼案例事實可以或不可以該當這個構成要件。

實例題的寫作,一定免不了要寫些「定義式」的文字,正如本段中的~侵害所有權的意義與態樣,念書的時候,凡是看到教科書裏出現這種定義式的文字,不需要真的用背的,但應該多看兩次;喔,多念法條也很有幫助。

看多了,就算寫不出這麼精確優美的文字,也可以寫得有七、八分像) (三)因此,丁之行為並未侵害甲之A屋所有權,亦未侵害其他絕對權,雖造成甲受有財產上損害,仍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構成要件。

(ps.三段式論法的結論) (ps.1.對於他人之所有物之物理上的外觀、功能的破壞,如: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2.妨礙他人所有權的圓滿狀態,如:無權占有。

3.侵害所有權的歸屬,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使得所有人喪失所有權。

) (Meditation:別忘了,還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尤其是這個問題就只考了侵權行為,就算是不一一檢討三種侵權行為類型,至少也得把最為相關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統統都檢討一下。

同時,第1項後段也是本題的重要爭點,只要看到被害人沒有「絕對權」受到侵害,一定要來檢討一下是否有「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純粹經濟上損失」。

侵權行為法的考題,都是醬考滴!) 三、丁之行為亦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構成要件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乃另一侵權行為之態樣: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並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所謂「利益」,意指權利以外,而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保護之利益,且不以具有財產上價值者為限。

(ps.Again!!大前提。

其中關於構成要件的說明,只要寫與本題有關的就好) (二)而今甲所有之A屋,因為丁跳樓自殺未遂的行為,使得A屋的價值大幅貶損,此乃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並使甲的整體財產因而減少,受有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惟因本條項後段僅就「故意」行為予以規範,而丁跳樓自殺之目的,顯然不在於侵害甲之財產上利益,亦即丁並無侵害甲之財產利益的故意,所以仍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構成要件。

(ps.小前提: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的涵攝。

這兒最重要的爭點是:丁侵害的是甲之「財產上利益」,即A屋的市價貶損部分;至於甲所受的損害,則是整體財產因為A屋價值貶損而減少,此乃因「財產上利益」(客體)受侵害所生之「財產上損害」,即為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四、結論:甲不得對丁主張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4.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侵權行為》 該期刊-下一篇 16.征服民訴法~新書搶先看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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