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 -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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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 DOI文章 首頁臺灣期刊法律判解集201405 (23期) 查看詳細全文 篇名 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前段保護之法益為權利,後段則為一般財產上利益。

而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該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即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惟第三人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處獲得清償,該第三人即應就債權人不能受清償之利益,依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起訖頁 7-8 關鍵詞 侵權行為、保護客體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能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新書閱讀 最新講座 優惠活動 月旦講座 .講座試聽 .影音商城 .進修課程 元照讀書館 .研討會新訊 月旦知識庫 .數位授權 .個人購點 .單位採購 月旦法律分析庫 月旦醫事法網 月旦會計財稅網 期刊數位服務 .DOI註冊 .電子期刊 .投審系統 .學術不端檢測 社群平台 .FB粉絲團 .元照Youtube 讀者服務 .圖書目錄下載 .購物說明 .團體訂購 關於元照 .元照簡介 .出版/授權合作 .廣告合作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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